“五谷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898566号“五谷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994号

       

      申请人:河北德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捷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98566号“五谷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属于暗示性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2、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并于2019年12月2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通知其对此提出申辩理由。
      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辩理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五谷蛋”用作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