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270618号“香世界庄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32号
申请人:海南香世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羽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0618号“香世界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6084号“香世界XIANGSHIJ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216号决定继续有效。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香世界庄园”与引证商标“香世界XIANGSHIJI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