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754352号“极品地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0392号
申请人:上海甬轩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4352号“极品地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26452号“极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明显的显著特征,经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牌匾照片、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性较强的文字“极品”,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极品地锅”组成,其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