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s Sli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566427号“Let's Sli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4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感性泰克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66427号“Let's Sl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32552号“letssl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018352号“Let's Sli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489952号“Let's Slim GAMSUNGT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317668号“letssl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987399号“Let's Sl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815857号“LETSSLI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均处于不确定状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韩国注册证书、引证商标二商标授权书、关税缴款书、报关单、产品检验报告、店铺截图及商品照片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2019)商标异字第0000074357号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五处于异议申请审理中。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二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258278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六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二、四、六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Let's Slim”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letsslim”、引证商标五的英文“Let's Slim”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