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起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062426号“鑫起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10号

       

      申请人:贾彦初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2426号“鑫起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7428号“起帆 QIF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41051号“起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286395号“起帆 QIF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卡钳;电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线;量具;电报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鑫起帆”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