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58214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09号 - 申请人:北京壹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258214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09号

       

      申请人:北京壹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21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仅由过于简单的普通几何图形构成,其使用在指定的“培训;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