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卡全球”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12262679号“德卡全球”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39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冬可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依蒙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262679号“德卡全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5615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德卡(北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被许可人与浙江中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
      3.深圳市一元云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盛润通(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代销合同;
      4.申请人与北京千品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
      5.申请人与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零部件交易基本合同》备忘录;
      6.申请人向杭州美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货物的订货单;
      7.申请人销售发票;
      8.产品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书签订及约定时间早于复审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品图片未显示时间,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复审商标信息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14日申请注册,2014年9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8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为申请人许可德卡(北京)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销售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7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其核定服务。证据8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和真实性均无法确认。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