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15863291号“鹰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212号

       

      申请人:厦门昕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水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30日对第15863291号“鹰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职业抢注人,其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达300余件,涉及商品类别广泛,其还将他人品牌进行抢注,主观恶意明显,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产生误认,其非以使用为目的,企图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营多家企业,涉及经营范围较广,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为实际经营所需,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不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与被申请人有关联的企业信用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及证据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其在申请书中提出的主要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4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精神已具体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上述情形,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包括争议商标在内,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380余件商标,且涵盖的商品类别广泛,其中,包含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知名动画角色、知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菱丰7 Tian Home”、“AoBaMa”、“恒大足球”、“康王”、“液体岗本001”、“她他恤”、“大嘴猴图形”、“CARABAO及图”、“卡拉宝KALABAO及图”、“皇氏小哈佛”、“皇氏小牛顿”、“皇氏小清华”、“皇氏小剑桥”等商标,其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此种抄袭他人知名商标、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正当的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被申请人主张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为实际经营所需,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本案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但是,其仅提交了与其有关联的五家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未提交任何其名下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