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家便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443687号“咱家便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105号

       

      申请人:河北咱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3687号“咱家便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5992号“咱家 Z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54694号“咱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32761号“咱家酒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433549号“咱家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446296号“咱家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452310号“咱家农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619797号“咱家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351619号“咱家铺子 OUR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6169836号“咱家生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至六经申请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至六、九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九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七、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咱家便利”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八的中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七、八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