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990398号“NEX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47号

       

      申请人:罗思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0398号“NEX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原申请人广州蔚知科技有限公司经核准将申请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原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不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转让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原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其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等服务。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原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原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其商标代理服务无关的个人背景调查等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的转让不能成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