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不妥协 NEVER SAY NE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6224225号“永不妥协 NEVER SAY NEV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1346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4225号“永不妥协 NEVER SAY NE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43634号“永不妥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引证商标不应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虽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已被注销的证据,但不能表示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永不妥协”与引证商标“永不妥协”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