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5954021号“野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3144号

       

      申请人:上海迅焱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奥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4021号“野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2706号“野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靖

    2020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