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EA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8841号“INSEA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08号

       

      申请人:INSTITUT EUROPEEN D'ADMINISTRATION DES AFFAIRES(INSEAD)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8841号“INSE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第115223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213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类国际注册第12089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第38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请求。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商标与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第38类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