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OY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08746号“SEOY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805号

       

      申请人:SEOYON CO., LT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08746号“SEOY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提出限定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40769号、第10340254号、第11175070号、第1237893号、第6544280号、第142344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五注册人协商共存事宜,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36、41、4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请求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上提出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经审查无效。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五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35类服务上,零售和批发服务不属于商品和服务类似区分表规定的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零部件零售或批发服务、汽车用电信设备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防盗装置为特色的零售店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请求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汽车零部件零售或批发服务、汽车用电信设备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以防盗装置为特色的零售店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汽车零部件进出口代理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第36、41、4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