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6741966号“彼爱旅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69号
申请人:上海唯一视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741966号“彼爱旅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8496号“爱彼”商标、第6280297号“爱彼AB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且指定服务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此外,引证商标二注册人已经被吊销,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三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彼爱”与引证商标一“爱彼”构词形式相近,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影摄影棚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影摄影棚服务;摄影报道;摄影;微缩摄影;培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书籍出版;游乐园服务;夜总会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