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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63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83号 - 申请人:三起商行株式会社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6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83号

       

      申请人:三起商行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6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390744号图形商标、第15994363号图形商标、第13930740号图形商标、第13930741号图形商标、第1393073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镰刀”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纸”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棉织品、枕套”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布、枕头”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图形在构图特点、表现手法、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16、24、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