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IGG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2

     

    关于国际注册第1271415号“SMIGG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2924号重审第0000000502号

       

      申请人:SMIGGLE PTY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9292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71415号“SMIGG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05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14462977号“smig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宣告无效,第8775250号“Snuggle world及图”商标、第8779501号“Snuggle worl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通知书还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163240号“SMiG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被决定不予注册,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且刊登在2018年12月20日第162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四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均刊登在2019年11月20日第1672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被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四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第18类、第21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