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20497298号“尚e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14277号重审第0000000429号
申请人:东莞市圣森格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14277号《关于第20497298号“尚e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39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案诉讼阶段查明的事实,第5884795号“尚家SUNJUA”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告应当依据新情况重新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2787号决定予以撤销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则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