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4394183号“竹上云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68号
申请人:南京闲心静水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394183号“竹上云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83453号“竹上云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图片、实体店照片、微信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4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竹上云想”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竹上云窠”仅个别汉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