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2
关于第33213527号“百强院长讲师团 ZZG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43号
申请人:中装国筑(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13527号“百强院长讲师团 ZZG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己创作,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83069号“涨工知 ZG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加入独特理念设计而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三、申请商标自申请以来经持续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用于指定的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百强院长讲师团”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