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294626号“芯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39号
申请人:上海芯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626号“芯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12490号“芯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介绍、申请人“芯仑”字号独创性说明、发票、合同、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文字“芯仑”,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