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625742号“丽雅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520号
申请人:易县龙马精神建材经销处
委托代理人:保定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5742号“丽雅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75635号“丽芝雅 LIZee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明确,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7581号“丽雅兰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15821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676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丽雅芝”与引证商标二“丽雅兰芝”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清洁制剂、擦亮用剂、香精油、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抛光制剂、香精油、牙膏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洗面奶、化妆品、化妆棉、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