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MP CHAMP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673606号“CHAMP CHAMPI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领先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3606号“CHAMP CHAMP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0877号决定,于2019年01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在撤三阶段收到相关通知,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事实上,申请人一直以排他性许可的方式许可广东省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2、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广东省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产品介绍、产品图片;4、销售合同、发票;5、刊物广告图片;6、广交会摊位缴费通知、展览照片;7、信笺、包装袋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合同与发票不能一一对应相互印证,其余证据或与本案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无关,或为复印件,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因此,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2019年10月8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其提交的证据均应被认定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并补充提交了荣誉证据、感谢信、送货单、收据、商标许可使用备案公告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2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4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交流全稳压电源系统;不间断电源”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2显示,其许可广东省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自2001年3月18日至2024年1月12日,因此,我局对广东省志成冠军集团有限公司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包含销售合同和发票,销售合同可见“CHAMPION”商标,且销售合同中显示的销售时间、购买方名称、销售金额等信息与发票信息一致,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CHAMPION”商标使用在“UPS电源;蓄电池”等商品上。虽然被申请人主张“CHAMPION”商标与复审商标非同一商标,但考虑到“CHAMPION”为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被许可使用人该种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可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合考虑“UPS电源”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交流全稳压电源系统;不间断电源”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维持。被申请人虽然对证据提出了质疑,但是并未提出相反证据或其他充分依据,被申请人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