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企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1548816号“卓企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391号

       

      申请人:航凯思科技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48816号“卓企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82890号“卓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42022号“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594221号“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619377号“卓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935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584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593543号“肯卓农业 KEN ZHUO AGRI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545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未注册成功,引证商标五已无效,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合作协议等。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权利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卓企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卓企”,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