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908752号“漫影时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709号
申请人:李屹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8752号“漫影时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239246号“漫影及图”商标、第18357850号“漫读时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活动、提供娱乐设施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