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0301884号“华铖户外CH OUTDOO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711号
申请人:东莞市华铖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01884号“华铖户外CH OUTDOO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81477号“成辉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其余各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各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0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