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839号“VAGABO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87号
申请人:瓦尔贝里流浪者鞋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839号“VAGAB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13467号“VAGABOND SHOEMAKERS”商标、第3508756号“VAGABOND”商标、国际注册第1213467号“VAGABOND SHOEMAKERS”商标、第3504609号“VAGABOND”商标、第3916595号“VAGABOND”商标、国际注册第1213467号“VAGABOND SHOEMAKERS”商标、第645923号“VAGABOND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为同一主体,与驳回引证的第11612880号“VAGABOND SKATEBOARDS TRADE M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称地址变更申请表以及变更总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3类、第18类复审商品上,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的文字“VAGABOND”与引证商标七的主要认读文字“VAGABOND”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短袜、服装带、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袜、腰带”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袜、腰带”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短袜、服装带、袜”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第18类、第25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