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2193610号“华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28291号重审第0000000428号

       

      申请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28291号《关于第12193610号“华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352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截止本案审理终结,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2914712108760号“华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无效,不再作为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在先申请商标,由于被诉决定作出的事实依据发生变化,应当撤销,被告应当依据新的事实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两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