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176959号“蒙农优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93号
申请人:内蒙古面面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176959号“蒙农优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1404号“蒙农 mn”商标、第28797609号“蒙农 mn”商标、第30227363号“蒙农 MENGNONG及图”商标、第1278985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构图、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经查,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标识大量使用在产品、包装和宣传页上,经过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来看,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购粮合同、企业内部图片介绍、采购合同、经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12月20日,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1月13日,前述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米;人食用小麦胚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玉米粉;谷类制品;饺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显著部分同为“蒙农”,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的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