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EMPEROR HOTE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585347号“THE EMPEROR HOT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136号

       

      申请人:英皇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85347号“THE EMPEROR HOT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驳回申请,仅对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提起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39354号“Emperor Porrid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39418号“EMPEROR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读音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6707号“Emperor”商标、第6312050号“EMPERO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注册人愿意出具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声明,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尚有一定区别。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经公证认证)。其在《同意书》中称同意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寻找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项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限于除“寻找赞助”之外的其余服务,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服务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复审的广告宣传、商业审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EMPEROR”与引证商标二“EMPERORTEA”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但鉴于引证商标一、三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尚存一定差异,在此情况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应不致损害在先商标权利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