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161878号“众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54号

       

      申请人:广州众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61878号“众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421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