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410946号“Soong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36号
申请人:广西速佳企业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0946号“Soon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677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版权管理;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法律研究;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确只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版权管理;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法律研究;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故我局对“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在此不再评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字母“Soonga及图”构成,商标整体用在其复审的服务上,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虽申请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包含“商标代理”服务,但申请商标复审的“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版权管理;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法律研究;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服务均属于法律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版权管理;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准备服务;法律研究;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