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 PO蔚蓝之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084943号“WEI PO蔚蓝之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43号

       

      申请人:亓云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4943号“WEI PO蔚蓝之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712105号“苇魄 weipo”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