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482143号“会呼吸的一坛好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396号
申请人:乔中峰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2143号“会呼吸的一坛好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申请商标相关使用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及初审公告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会呼吸的一坛好酒”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进行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