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331176号“乐寻坊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45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乐寻坊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吉华烽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31176号“乐寻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3989号图形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83926号“卓阳物联及图”商标经注册审查程序已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002567号图形商标、第13630817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