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8357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12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35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17283011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7283018号“海澜集团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人注册本案申请商标的商标共存协议。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的关联公司。
经复审认为,商标权利属于私权利,商标授权审查审理中使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有权处分,该共存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局予以认可。同时考虑到本案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6类保险经纪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