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和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012726号“仁和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150号

       

      申请人:仁和堂(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盈方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2726号“仁和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33981号“仁和賓館 Renhe Hotel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庞婷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