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768785号“斯缇纳 SURNATURE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18号
申请人:广州斯缇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8785号“斯缇纳 SURNATUR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30817209号“斯缇娜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距明显,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商标局官网截图、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斯缇纳”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斯缇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二者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认为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距明显之主张,并非是判断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