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0381819号“HELLA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6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依格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贝奇尔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81819号“HEL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451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7月11日至2018年07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原撤销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已连续三年未使用。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出示使用证据,否则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档案信息、网站查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撤销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完整包含撤销阶段证据):1.2017年3月13日天津精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及发票;2.2017年12月22日常州托林顿机电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及发票;3.2016年2月18日济南新润机电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及发票;4.百度等网站截图;5.宣传册;6.资质证书。
应案件需要,我局调取了撤销阶段被申请人提交的如下证据(与复审阶段相同证据不再列举),并交申请人质证:7. 2016年7月1日天津精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及发票复印件;8. 2017年7月14日SEMYUNG E AND T COMOANY销售合同及发票原件;9.宣传册、产品照片、网站截图光盘扫描件。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其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佐证,且多与本案无关,应不予采信。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饮水过滤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水族池过滤设备;污水处理设备;过滤器(家用或工业装置上的零件);污物净化装置;污物净化设备;油净化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3月13日止。2018年07月11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据7系 2016年7月1日天津精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及发票表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HELLAN”品牌的全自动自清洗管道海水过滤器商品进行销售;证据3系2016年2月18日济南新润机电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及发票表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HELLAN”品牌的纤维束过滤系统商品进行销售;并且有证据5、9宣传册、产品照片、网站截图佐证。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将“HELLAN”商标在全自动自清洗管道海水过滤器、纤维束过滤系统商品上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即为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HELLAN”标识,全自动自清洗管道海水过滤器、纤维束过滤系统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水过滤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一致,属于相同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水过滤器、水净化装置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系2017年3月13日天津精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及发票,合同所涉及的滤网、刷子等商品系过滤器散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证据2系2017年12月22日常州托林顿机电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及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4百度等网站截图,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6资质证书,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8系2017年7月14日SEMYUNG E AND T COMOANY销售合同及发票原件,未翻译,我局视为未提交。上述证据我局均不予采信。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