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0855812号“SANH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725号

       

      申请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55812号“SA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除0913类似群组商品外的其他商品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641号“三华SANHUA及图”商标、第6197222号“三华SANHUA及图”商标、第7186275号“散花SANHUA”商标、第4023535号“SAN HUAN”商标、国际注册第637133号“SANHA”商标、第1336207号“SAN HUAN及图”商标、第14254070号“SANHUAI及图”商标、第5195616号“SANHUAN及图”商标、第13931521号“SANHUAN及图”商标、第3967208号“SANHUAN”商标、第30607042号“SANH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在“控制板(电);集成电路;可变电感器;电容器;传感器;芯片(集成电路);电动调节装置;继电器(电)”商品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我局经审查决定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线、数据处理设备、感应器(电)、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热调节装置、运载工具用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控制板(电)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九、十在上述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容器、传感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八核定使用的电容器、断路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