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5464576号“琴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797号
申请人:成都匠心引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4576号“琴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成都匠心引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故我局将成都匠心引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现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43178号“琴台古树”商标、第34421327号“琴台商学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五)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 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9667号“琴台大剧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在先权利障碍。
4、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61646号“琴台居酒屋”商标、第34402378号“琴台书院”商标、第18883509号“琴台酒肆”商标、第27042516号“琴台茶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六、七)的注册人四川琴台酒肆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