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3607486号“呗诗凡黎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467号
申请人:王猛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7486号“呗诗凡黎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371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是正常的商标注册行为,其申请商标用于日常的生产与经营,并不存在明显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申请注册九十余件商标,多数商标涉嫌抄袭摹仿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根据查明事实,申请人除申请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多数商标涉嫌抄袭摹仿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且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超出了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