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7888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02号 - 申请人:河南新学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778887号“ACCLIN会计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02号

       

      申请人:河南新学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8887号“ACCLIN会计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8710号“ACCL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04735号“ACCU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光盘作为主要证据,光盘内含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之一“ACCLIN”与引证商标一“ACCLINO”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复审的“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X光装置;医用特制家具;医务人员用面罩;奶瓶;避孕套;拐杖;线(外科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