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382531号“拓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06号

       

      申请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2531号“拓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我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第11672179号“拓益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73833号“益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经在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的过程中,待转让完成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此外,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签订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权转让合同、编号为(2018)粤广南沙第20935号公证书、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拓益”与引证商标二“益拓”在文字构成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农业用杀菌剂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复审的“人用药;药制糖果;净化剂;兽医用药;卫生棉条;医用生物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农业用杀菌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