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599407号“ecosì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105号
申请人:皮尔帕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9407号“ecosì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8208号“UOV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针对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构图要素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对比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即使共存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