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551343号“久帆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20号
申请人:南京久帆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51343号“久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24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599552号“海宫一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5590274号“东安渠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三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视觉效果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