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4101326号“HE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81号

       

      申请人:荷猛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1326号“HE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4493号“HEMAMO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00657号“荷马HE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均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在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方莉园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