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463761号“大唐美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63号
申请人:佛山市大唐美家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科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3761号“大唐美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0335号“大唐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8738号“大唐世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15390号“大唐世家 GREAT 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5321号“大唐世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01835号“大唐美星DATANGME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大唐美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仅一字之差,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条、瓷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非金属墙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