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2217973号“A1 A2 PROTEIN A2
MILK REGULAR MIL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225号
申请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17973号“A1 A2 PROTEIN A2 MILK REGULAR MIL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7925号“A2”商标、第29939306号“PROTEIN FUEL THE LIFESTYL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30214号“PROTEIN MA SPORT及图”商标、第24372165号图形商标、第19901467号“LEWIS ROAD及图”商标、第16900472号“LEWIS ROAD及图”商标、第12136463号“YST Dairy Farm Limited及图”商标、第22061292号“红牛爱基及图”商标和第27910433号“养生堂牌 NUTRITION PROTE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三、九商标权利待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原料、品质等特点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部分无效,该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在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蔬菜罐头;水果蜜饯;加工过的槟榔;腌制蔬菜;蛋;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蔬菜色拉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四驳回复审决定现生效。故引证商标二至四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该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六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六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A1 A2 PROTEIN A2 MILK REGULAR MILK及图”含有“PROTEIN”,“PROTEIN”含义为蛋白质,指定使用在奶粉;牛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