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3
关于第36548625号“乡村茗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575号
申请人:昆明健僖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8625号“乡村茗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9904231号“乡村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详情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乡村茗品”与引证商标的文字“乡村上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二者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认为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之主张,并非是判断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1月17日